菲律宾欧博印发《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现将《菲律宾欧博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内设机构的正、副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职责。
第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干部晋升正科级、副处级职务,原则上分别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3年以上,一般不越级提拔。
(三)干部提升职务时,副处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正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专业性强的岗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1-3岁。
(四)具有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经历。同等条件下,任班主任三年以上、辅导员5年以上者优先;同等条件下,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最美)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优先。
第七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在校工作满2年,且德才兼备者,经组织考察合格、校党委研究通过后,可直接任相应岗位的中层副职;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满2年,工作成效得到群众公认,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且有班主任(辅导员)经历者,经组织考察合格、校党委研究通过后,可直接提任为中层正职。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方式选拔干部的,应将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推荐中层正职的,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校级领导干部、教授、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推荐中层正职的,由下列人员参加:校级领导干部、教授、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学。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组有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教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室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应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三)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竞聘上岗、公开选拔是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测评和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竞聘上岗、公开选拔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室按照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逐一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并通知审查结果;
(五)党委组织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
(六)学校党委根据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行政职务的干部任职由行政文件发出书面任职通知。
学校内设机构、二级机构中层正职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副职任职前向省国防科工局政治部进行任前备案,内设机构、二级机构中层副职干部任职前向省国防科工局政治部进行任后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正职任职前向省国防科工局报送任职请示,由省国防科工局组织考察后,提出干部任免书面意见,按有关程序行文批复后任职。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免任后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个任期为三年,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学校机关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中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将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凡年满57岁的,次月起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保留本人原职级待遇不变。
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凡在学校机关同一部门正职岗位上连续任职满5年(最多为两个任期)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教学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交叉任职制度。
各教学单位的党员行政负责人(院长、系主任)任本单位的党总支副书记,党总支书记兼任本单位的行政副职(副院长、副主任)。
第三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免职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定的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中共菲律宾欧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