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欧博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菲律宾欧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认真学习,按照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对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菲律宾欧博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该三项收入之和扣减个人所得税和公积金。
2.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作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作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纳党费。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后,自愿再多交纳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党委组织部交纳党费的时间为每月10-16日。
11.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13.学院党委按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缴党费的20%(离退休支部按25%)返还相应支部,作为使用党费。
14.使用党费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和积极分子;(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15.党费的使用严格使用手续。各单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党委组织部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16.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是党内活动的专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根据南阳市委组织部要求,党费存入银行单立对公账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要忠于职守,及时、足额收缴党费。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17.党委组织部每年按全院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18.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19.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和使用中,认真做好原始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20.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公示全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公示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21.学院每年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2.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菲律宾欧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