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程序
第六条 学生确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 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 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 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 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七条 应当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处分材料及决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院(系)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或院(系)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印发存档;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解除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处分材料及决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解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
解除处分时,所在院(系)负责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四)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五)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院(系)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请听证与申诉依照《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有胁迫、威逼、诈骗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及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 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聚众赌博者:
(一) 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破坏安全设施,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无故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藏匿、出售、服用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 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 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到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 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 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二)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 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 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五)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 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 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九)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凡受处分者,处分未解除之前,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延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